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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号

唐永坚、魏汝岗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魏汝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号申请保全人:魏汝岗,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保全人:唐永坚,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科,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遵义市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御景湾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22158838P。

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兴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庆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