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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188号

张炳轩与何东锋、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炳轩;何东锋;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88号

原告:张炳轩,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告:何东锋,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告: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嘉峪关市迎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243648Y。

法定代表人:夏利洲,公司经理。 原告张炳轩与被告何东锋、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炳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张炳轩负担。

审 判 长  刘近坦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王若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郑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