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88号
原告:张炳轩,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告:何东锋,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告: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嘉峪关市迎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7243648Y。
法定代表人:夏利洲,公司经理。 原告张炳轩与被告何东锋、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炳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张炳轩负担。
审 判 长 刘近坦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王若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海萍
书 记 员 郑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