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25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
被执行人:黄雪春,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市,联系(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张帅与黄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冻结了黄雪春在[扣划账户/账号]账户的[划拨金额]元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黄雪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雪春在银行[扣划账户/账号]账户的[划拨金额]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 元 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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