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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418号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来艳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VLADIMIRNYC,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来艳芳,女,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诉来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

一、来艳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568.66元、利息4754.62元、贷款管理费4080.37元、月灵活还款服务75元、违约金370元;

二、来艳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费1019.98元。史丽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来艳芳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1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来艳芳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到庭传票责令其限期到庭,但被执行人来艳芳拒不到庭。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来艳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9年1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志坚

审 判 员 郭 宏

审 判 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