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202号
原告:浙江天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赵典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方长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富城工业区A9。
法定代表人:童继成。
原告浙江天益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方长宏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益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天益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