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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民初6843号

菏泽市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杨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菏泽市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杨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02民初6843号

原告:菏泽市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路**。

法定代表人:殷正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涛,男,1988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杨富林,男,1987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菏泽市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菏泽市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菏泽市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菏泽市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春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