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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民初1031号

边家顺、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边家顺;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1民初1031号

申请人:边家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

申请人: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

法定代表人:魏少杰。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原告边家顺与被告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3735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吉顺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350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曹文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家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