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02民初8559号
原告:龙岩东风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南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70R06C,
法定代表人:林松,总经理。
原告:厦门智信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眀区禾祥西路****之二十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51AN88。
法定代表人:林松,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潮。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达华。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渠水利协会,住,住,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渠管理站内织机构代码66689626-1iv>
法定代表人:邱炳州,主任。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767Y。
法定代表人:詹财添,主任。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彪,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东风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渠公司)、厦门智信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格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城街道办)、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渠水利协会(以下简称东风渠水利协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卢伟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渠公司、智信格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潮,被告南城街道办、东风渠水利协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胜、刘剑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风渠公司、智信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2016年5月30日东风渠公司、智信格公司与南城街道办、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签订的《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站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租赁细则协议》;2、判令东风渠水利协会退还东风渠公司、智信格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3、判令南城街道办退还东风渠公司、智信格公司租赁费5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4、判令南城街道办与东风渠水利协会对第2、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南城街道办为了避免从2013年底开始就已经关停的东风渠供水设施陷于荒废,多方寻找投资商拟恢复其供水功能。原告应邀于2016年5月30日与东风渠水利管理站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向南城街道办缴交5万元租金,于2016年6月24日向东风渠水利协会缴交履约保证金30万元。同时,原告经过深入调研,为了确保4万吨日供水能力和水质,大胆提出在东风渠取水源上游建设库容为1500万立方米的中甲中型水库。同时结合中甲的条件,提出了建设一个以“水”为核心、集区域防洪、流域治理、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森林养生养老、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项目----《如意中甲水生态文明产业示范园》。该项目经南城街道办上报区招商局后,时任区委书记刘友洪带领市、区有关部门领导于2016年6月15日深入项目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明确以南城街道办为主,曹溪街道办为辅,区直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原告根据新罗区委(2016)5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先后邀请了省水利厅专家和市水利部门高级工程师等多次深入项目实地调研;委托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启动勘察设计、项目可研编制等各项前期工作;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该项目列为并联审批试点项目,并于2016年9月30日召集相关部门为项目推进进行了专题辅导。福建省永川设计院于2016年11月底前先后完成了中甲水库大坝的地质勘探工作和《中甲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中甲溪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中甲水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2016年12月1日福建省水利厅项目评审中心8位专家亲临中甲现场实地勘察后,在南城街道办12楼会议室对《中甲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认为:中甲水库作为中甲溪流域环境整治和综合开发的核心工程,能有效提高区域防洪能力、改善流域水环境,对区域经济有拉动作用,建设必要性、重要性明显且意义重大。2017年3月24日,龙岩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对《如意中甲水生态文明产业示范园》(概念性规划)进行评审,认为该项目能促进城市的综合发展,有良好的国家政策支持、有优美的自然风景作为基础,有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总体可行。龙岩市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申请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的请示》岩水办(2016)87号,为《中甲水库》项目申请的用于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材料编制的前期专项经费360万元,也于2017年8月份下拨到龙岩市财政局账户。2017年11月24日区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区招商局关于该项目招商情况的汇报。认为该项目符合我区产业扶持方向,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原则同意与智信格公司合作开发如意中甲水生态文明产业示范园项目。原告为响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的号召,在市、区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二年多的努力,并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后,《中甲水库项目》项目从无到有,到目前已经列入国家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福建省水利“十三五”规划、福建省2018年预备重点项目、龙岩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龙岩中心城市“十三五”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每一步原告都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水利项目投资在我省尚属首例,采取商业投资+EPC+产业基金+专项资金+政策贷款等来完成项目建设,用建设水库新增的可开发用地升值反哺水库建设资金的创新模式在我省也是首例。原告希望项目早日立项、开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安排及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8)10号,也明确了项目业主为东风渠公司,分级管理单位及领导为新罗区政府童章平副区长。可是,因龙岩市水利局对该项目存有不同看法,以致项目前期专项经费至今还不肯下拨给项目使用,流域规划修编也尚未批准,原告所有的努力都付诸东流。由于2016年7月1日原告在办理交接时,交接人员未告知渠道不能通水,为解决通水问题,原告先后组织了几批工人进入渠道清堵,结果都因为东山村村民的阻挠,至今也没有疏通渠道。南城街道办和曹溪街道办也曾出面帮助协调,至今也没协调好。原告接管东风渠二年多,渠道没通一滴水,没有任何经营收入,还为疏通渠道、坝头水毁修复、管理和看护东风渠资产花费了四十余万元以及支付办公场所的租金、电费、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共计75872.34元。鉴于上述情况和项目无法立项等原因,原告决定中止《东风渠水利管理站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租赁细则协议》。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如诉请。 南城街道办、东风渠水利协会辩称:
一、东风渠水利工程地点在曹溪,在早期城关公社时期就有这个水利项目,四个办事处(东城、西城、南城、曹溪)设立后,其他三个办事处委托南城办事处作为本案水利项目的管理部门。东风渠水利协会是具体运行东风渠水利项目的部门,四个街道办是水利项目的所有权人,具体管理人是东风渠水利协会。龙岩市城关水利管理站并没有法人资质,它是东风渠水利协会的内设部门,东风渠水利管理站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义务由东风渠水利协会享有和承担。
二、原告与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租赁细则协议》(以下简称租赁细则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租赁细则协议是原告经过充分考察后与龙岩市风渠水利管理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经原告及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南城街道办作为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便已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原告要求终止租赁细则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租赁细则协议第一条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36年6月30日止。现租赁细则协议才履行两年多时间,未产生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原告要求终止租赁协议没有事实依据。租赁细则协议第七条第3款约定的是协议可“中止”的情形,原告依此款约定要求终止租赁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四、东风渠水利协会不应对30万元保证金承担退还并支付利息的责任。租赁细则协议第六条第4款约定,龙岩东风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租赁细则协议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龙岩市风渠水利管理站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该保证金不计息,于合同期满退还。该3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在原告未违约的前提下到合同期满才无息退还,现合同期未满,也未出现租赁细则协议约定的可以终止的情形,原告无权要求退还3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如因原告违约终止合同,该30万元保证金应没收,也不存在返还。
五、原告要求南城街道办退回5万元的租赁费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租赁细则协议第二条约定,2016-2018年每年度租金10万元。第三条约定,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当年租金。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支付的5万元是按协议约定应支付的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的租金。事实上,原告不但无权要求退还该5万元租金,依协议约定,还应支付2017年度的租金1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在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2018年度的租金10万元。合同中也有约定逾期支付的租金的违约责任,被告保留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权利。综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东风渠公司(乙方)、智信格公司(丙方)作为承租方与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甲方)作为出租方签订《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租赁细则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东风渠水利项目是新罗区城区4个街道办于1974年集资投劳建设的小型引水水利工程,坐落于新罗区曹溪科桃、石粉、东山三个行政村的山地处。后东风渠处停歇业状态,为了不让集体资产就此荒废,南城街道办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对东风渠进行技改升级,2016年3月23日甲方与智信格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根据投资需要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如下细则协议;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36年6月30日止,2016年-2018年每年度租金10万元,2019年为20万元,2020年为30万元,2021年为40万元,2022年为50万元,2023年起每年为60万元;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当年租金,租金转入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渠水利协会账户;甲方与智信格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接;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保证金不计息,于合同期满退还;乙方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违约当年的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严重影响项目运营,或项目未获政府立项批复,或因政府重大规划变化影响项目实施,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可自行中止,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南城街道办在该协议上作为主管部门盖章确认。东风渠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东风渠水利协会帐户支付30万元,东风渠水利协会以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名义向其出具收款票据一份,注明“东风渠租赁保证金30万”。东风渠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南城街道办财政所帐户支付5万元租金,南城街道办财政所向其出具结算票据,注明“今收到龙岩东风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交来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租赁费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此后,东风渠公司提出在东风渠取水源上游建设中甲中型水库,并在建设该水库的基础提出《如意中甲水生态文明产业示范园》综合性建设项目方案。该项目获得了新罗区政府相关领导的重视,并形成了《中甲溪流域环境整治及综合开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调研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以南城街道为主,曹溪街道为辅、区直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在政府相关部门及东风渠公司推动上述项目过程中,因东风渠多处陈年塌方、溜方淤积,东风渠公司从2017年2月开始组织人员对东风渠进行渠道清堵疏通修复工作。在清堵修复过程中,曹溪街道东山村村民阻止东风渠公司对东山村范围的东风渠进行清堵修复,经曹溪街道办工作人员出面协调未果,导致东风渠至今无法修复通水。东风渠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南城街道办提交《龙岩东风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协助解决东风渠通水问题的报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南城街道办提交《关于东风渠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请求解决项目经营发展问题的报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南城街道办提交《关于请求免收2017年东风渠租赁费及协调渠道通水问题的报告》。2018年12月17日,东风渠公司向曹溪街道办提交《关于东风渠渠道通水受租情况的说明》,其中提及“我司也恳请曹溪街道办事处出面协调解决东风渠渠道清淤通水事宜,曹溪街道办事处也积极配合工作,派街道下村干部前往东山村协调解决此事件,但协调沟通后,均无结果,至今没有达到通水的目的”,东山村村委会及曹溪街道办均在该情况说明上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有东风渠公司、智信格公司提交的东风渠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智信格公司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信息、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租赁细则协议、收款收据及付款回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付款回单、《中共龙岩市新罗区委专题会议纪要》(2016)5号、福建省水利厅项目评审中心《龙岩市中甲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意见》、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如意中甲水生态文明产业示范园》概念性规划咨询意见、福建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龙岩中心城市“十三五”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中心城市区域调水规划修编报告的批复》、《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的通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安排及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龙岩市水利局关于中甲水库建设的建议、现场照片、《龙岩东风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协助解决东风渠通水问题的报告》、《关于东风渠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请求解决项目经营发展问题的报告》、《关于请求免收2017年东风渠租赁费及协调渠道通水问题的报告》、《关于东风渠渠道通水受租情况的说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东风渠水利管理站、南城街道办签订的租赁细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东风渠水利管理站系东风渠水利协会的内设机构,并非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机构,东风渠水利协会自认东风渠水利管理站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由其享有和承担,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了租赁细则协议后,因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东风渠这一水利工程予以修复重新利用,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东风渠公司在组织人员对坐落于曹溪街道东山村范围内的东风渠进行清堵修复时遭当地村民的阻挠,经曹溪街道办工作人员帮助协调未果,致使东风渠无法顺利清堵修复。现东风渠公司、智信格公司诉请要求终止租赁细则协议,因东山村村民的阻挠导致租赁细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该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租赁细则协议终止,原告诉请要求东风渠水利协会退此前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导致租赁细则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系第三方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原告要求东风渠水利协会支付从2016年6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因东风渠公司系从2017年2月才开始组织人员对东风渠进行清理修复的,现东风渠公司要求南城街道办退还其于2016年6月21日交纳的2016年下半年的租金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南城街道办对东风渠水利协会返还其30万元履约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终止龙岩东风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智信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龙岩市城关东风渠水利管理站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租赁细则协议》。 二、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渠水利协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龙岩东风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智信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三、驳回龙岩东风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智信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计4010元,由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渠水利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
书记员 廖丽清(代) 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