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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6执1198号

谢秀芝、王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秀芝;王景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6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谢秀芝,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王景林,男,1978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执行担保人:梁兴超,男,1981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梁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秀芝与被执行人王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案款775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谢秀芝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金豆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伟、马庆斌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526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晓强

审判员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