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民初5号
原告:郑小军,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姚俊英,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曾袁,四川四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诚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园中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692264663H。
法定代表人:肖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小军、姚俊英与被告四川省诚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郑小军、姚俊英于2019年1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小军、姚俊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小军、姚俊英负担。
审判员 傅德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