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2民初7761号
原告: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彦彬,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军,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利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利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8.8元,由原告内蒙古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菊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