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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民初796号

胡海松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海松;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民初796号

原告:胡海松,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张兵,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松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松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松承担。

审判员  王子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阴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