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民初796号
原告:胡海松,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张兵,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松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松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松承担。
审判员 王子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阴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