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5财保6号
申请人:任钦江,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
申请人:吉金峰,男,汉族,1996年6月23日出生。 申请人任钦江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金峰所有的冀DP77**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吉金峰所有的冀DP77**北京牌小轿车,期限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