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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5758号

李惠贤与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皮斌刚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票据纠纷
当事人
李惠贤;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皮斌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758号

原告:李惠贤,女,1988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一路德润物流园D区15-21卡。

法定代表人:皮斌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皮斌刚,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原告李惠贤与被告中山市速达赣新物流有限公司、皮斌刚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李惠贤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惠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