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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1执9号之一

刘启禄、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启禄;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启禄,男,汉族,榆社县人。

被执行人: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补青,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刘启禄与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1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文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