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启禄,男,汉族,榆社县人。
被执行人: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补青,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刘启禄与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榆社县河峪乡前庄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1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文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