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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2刑初15号

马清淼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马清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5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清淼,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桥**,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邢台市桥**。因本案,2017年11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清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清淼、被害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马清淼在邢台市南园路地委家属院某排某号家中与妻子王某互相殴打,致使被害人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系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清淼于2017年1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清淼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告人马清淼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邢台市公安局公(冀邢)鉴(法活检)字[2017]548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清淼因家庭琐事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清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马清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清淼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马军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