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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3刑初9号

马瑞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马瑞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923刑初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瑞刚,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南乐县。2011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2018年12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开鲁县看守所,同月3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瑞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瑞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0日16时47分许,南乐县公安局指控中心接到匿名举报,称一辆豫J×××**灰色帕萨特小型轿车撞绿化带后逃逸。指控中心指令巡特警大队执勤民警出警,对该车辆进行追踪,被告人马瑞刚发现有人追踪,将车停放在南乐县教育局门口后下车逃跑,民警在兴乐花园东门垃圾站将其抓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马瑞刚的血样中乙醇成份为1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瑞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濮)公(物)鉴(理)字{2018}349号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情经过、发破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本院(2011)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瑞刚有前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瑞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利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