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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2刑初11号

陈德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陈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1102刑初11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龙,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8]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炮子山附近的出租房内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俗称冰毒);2、2018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炮子山附近的出租房内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德龙在位于信州区商贸城附近其登记入住的一旅馆客房内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2018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茶圣东路58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5、2018年10月11日或12日,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茶圣东路58号处的出租房内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6、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德龙在其租住的位于信州区茶圣东路58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018年10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德龙在信州区炮子山出租房处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龙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德龙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徐某、傅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德龙的供述、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吴劲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诗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