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民终4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海兵,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祖仲明,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上诉人石海兵与被上诉人祖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经查,上诉人石海兵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向上诉人石海兵出具《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石海兵仍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按照上诉人石海兵上诉状载明地址再次邮寄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催缴上诉费,但该通知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已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海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占军
审判员 谢兆鹏
审判员 刘路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