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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2执保10号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吉林协合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吉林协合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22执保10号

申请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吉林协合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吉林协合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吉林协合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吉林协合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明晶

审判员  色贺新

审判员  李志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