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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4行审44号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庞五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庞五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4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组织机构代码:00603800—X。

法定代表人:范海川,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乐、吴少雄,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庞五岑,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20日,住镇平县。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8年5月17日对庞五岑作出的编号(201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16651元。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庞五岑送达了编号(201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庞五岑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对庞五岑作出的关于“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执行。对庞五岑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该条款规定了对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明确的,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遵照执行。因庞五岑已经主动履行缴纳罚款16651元,故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没收庞五岑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由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江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政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