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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2民初529号

丁洪敏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丁洪敏;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2民初529号

原告:丁洪敏,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辛庄镇鑫旺里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林,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敏,女。

原告丁洪敏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辛庄村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洪敏、被告前辛庄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洪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前辛庄村委会立即赔偿补助金130000元;2.诉讼费用由前辛庄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丁洪敏之母孙广珍系前辛庄村民,1976年7月24日在生产队干活时左手挤压致残,后多次与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孙广珍于2015年4月22日去世,丁洪敏此后与前辛庄村委会继续协商,2018年12月13日双方达成协议,前辛庄村委会同意一次性赔偿130000元,但此款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前辛庄村委会辩称,丁洪敏所述孙广珍受伤情况属实,前辛庄村委会应赔偿孙广珍相应损失,但一直以来因资金短缺未履行赔偿义务,孙广珍于2015年4月22日去世,此后丁洪敏一直找前辛庄村委会要求赔偿,双方最终于2018年12月达成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130000元,但现资金未能到位,资金到位时间尚不能确定,无法立即赔偿该款。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1976年7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前辛庄村村民孙广珍在生产队干活时左手受伤致残,前辛庄村委会此后承诺给予一定赔偿,但因资金短缺未能履行赔偿义务。孙广珍于2015年4月22日死亡,孙广珍之女丁洪敏此后继续要求前辛庄村委会进行赔偿。2018年12月13日,丁洪敏与前辛庄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前辛庄村委会一次性赔偿丁洪敏130000元,但此款至今未能给付。另查,孙广珍与其丈夫丁振山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丁洪立、丁洪敏,经本院询问,丁振山与丁洪立对丁洪敏向前辛庄村委会主张赔偿款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孙广珍在劳动时因伤致残,就有关赔偿问题前辛庄村委会一直未能予以解决,孙广珍去世后,前辛庄村委会与孙广珍之女孙红敏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前辛庄村委会一次性赔偿130000元,丁振山、丁洪立对此均无异议,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丁洪敏与前辛庄村委会已经以书面形式设立了有关赔偿的法律关系,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丁洪敏要求前辛庄村委会赔偿13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丁洪敏1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前辛庄村村民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程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勇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