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再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世振,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碧桃路1号嘉汇城小区5幢3-604。
负责人:姚俊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寻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白天克。再审申请人郭世振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3民终1684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豫民申743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郭世振以各方已经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世振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世振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周朝晖
审判员 郝丹丹
审判员 焦丽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