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81民初6661号之一申请人李传军,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陈香,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作出(2018)鲁0481民初66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香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魏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鹏 来源:
李传军、陈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81民初6661号之一申请人李传军,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陈香,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作出(2018)鲁0481民初66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香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魏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