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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81民初6661号之一

李传军、陈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传军;陈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81民初6661号之一申请人李传军,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陈香,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作出(2018)鲁0481民初66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香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魏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