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81民初433号
原告:王财云,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丁万平,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 原告王财云与被告丁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财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矿石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货款800万元并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万平在与王财云签订、履行矿石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财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淑娴
人民陪审员 易保华
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扶笃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