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溢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双桥区喇嘛寺村(原磁性材料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86983351。
法定代表人:梅宇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德超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盘古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91353338A。
法定代表人:李增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承德市溢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德超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市溢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承德市溢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秉华
审判员 郭亚宁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军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