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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5行审1号

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华军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李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725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643048-2,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大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华军,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李华军作出的桃国土资罚字[2018]43号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桃国土资罚字[2018]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军拒不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桃国土资罚字[2018]4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桃国土资罚字[2018]4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维新

人民陪审员  彭惠军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童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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