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9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孙莉,女,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丽都华府-附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鹏,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鹏,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莉与被执行人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9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会员卡费和私教课时费共计758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2018年8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8年9月28日,本院在执行(2018)鲁1091执487号案件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存款账户,但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均不足百元; 2、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股权登记、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针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少,无扣划意义。 2018年11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与首次查询无异,存款数额仍不足百元,亦无扣划意义。 2018年12月1日,本院至二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威海市丽都华府-附1号及威海市和平路6号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查,上述地址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办公,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月4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孙莉,释明该案件本院已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二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刘振鹏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的,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109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合成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艺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