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7民初157号
申请人:江苏先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利。
被
申请人:苏州瑞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三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林。申请人江苏先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瑞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先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瑞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奉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