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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执恢20号之一

刘亚、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亚;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电气有限公司;王怡文;葛生斗;魏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执恢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亚,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怡文,女,汉族,1972年12月1日生。

被执行人:葛生斗,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生。

被执行人:魏炜,女,汉族,1977年1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刘亚与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电气有限公司、王怡文、葛生斗、魏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四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8年2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163561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网络查询反馈除极少量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对外投资等财产。2、经查,2016年9月2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2016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受理赵江、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对河南华泰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3、另查明,2016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6)豫01执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魏炜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产,同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怡文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产,葛生斗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产。4、2018年4月2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在指定时间来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均未在指定时间来院。5、2018年5月8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魏炜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产最终以1209172元成交。该房产已于2018年6月过户至买受人名下。6、2018年7月3日和8月10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网络查询反馈,除已经查封的房产和极少量零星银行存款外,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土地、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7、2018年8月10日,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8、2018年10月5日、11月6日和12月7日,本院又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网络查询反馈,除已经查封的房产和极少量零星银行存款外,依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土地、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9、2019年1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2019年1月10日,本院将该案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电话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1月11日,本院共执行回案款1209172元,扣除申请执行费44036元、发还给抵押权人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511148.1元和申请人主动给被执行人魏炜预留3万元生活费外,剩余623987.9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综上,本院经过数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文龙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辛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