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园峰,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城关镇西门坪区**。被执行人李延峰,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道镇麻子街村村民,住甘泉县长青大厦。本院在执行张园峰与李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延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延峰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延峰的银行存款2349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存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