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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7执25号之一

张园峰与李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园峰;李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园峰,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城关镇西门坪区**。被执行人李延峰,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道镇麻子街村村民,住甘泉县长青大厦。本院在执行张园峰与李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延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延峰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延峰的银行存款2349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存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