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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民初16971号

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6971号

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浙师大校内)。

法定代表人:王纪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卫华、王帆,金华市婺城区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200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监护人:周建明,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监护人:陈军,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法官助理卢彩霞 代

书记员 江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