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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2民初1350号

原告王嵩与被告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张涛、李苏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嵩;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张涛;李苏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1350号

原告:王嵩,男,汉族。

被告: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张涛,男,汉族。 被告李苏光,男,汉族。 原告王嵩与被告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张涛、李苏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7年3月,经李苏光推荐,了解到有其担任监事的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运营的专向资金托管计划,李苏光称该计划为保本型理财产品,用于收购合法金融机构(带牌照)发行的保本固定收益类型理财产品的收益权,投资回报稳定。王嵩后和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专项资金托管协议》并投入100000元,双方约定:王嵩向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购买稳健保本型专项资金托管计划100000元,投资期限为5月零12天,托管期间固定收益为5%,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并在托管期满后无条件将托管资金(含息)一次性划到王嵩指定账户;青岛博讯投资公司承诺在托管过程中,如托管资金出现安全问题,将全额赔偿王嵩。 另查,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张涛系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李苏光的陈述,托用托管资金进行期货交易操作也是张涛所为。《专项资金托管协议》上除了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印章及张涛签名外,还有李星佐的签名,据查,系李苏光的曾用名。原告认为《专项资金托管协议》是借贷合同,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及张涛、李苏光均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收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经审查,2018年11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出具青沧公(永清)立字[2018]1955号立案决定书,对青岛博讯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因此,本案涉嫌刑事案件,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臧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