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罗万琼,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西充县名发东式理发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一段**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5MA6AWP1E0E。 经营者龚书漫,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执行人龚书漫,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执行人罗斌,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罗万琼与被执行人西充县名发东式理发店、龚书漫、罗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3198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种损失92807.16元。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经品跌以后双方互不支付。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龚书漫除投资有西充县名发东式理发店外,还投资有西充县漫漫饮品店。被执行人罗斌名下登记有川R×××××号大众汽车牌K31型车辆一辆。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龚书漫在西充县名发东式理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5MA6AWP1E0E)的全部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龚书漫在西充县漫漫饮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5MA6AU5B719)的全部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罗斌名下川R×××××号大众汽车牌K31型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