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民初135号
申请人:谷可成,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野槐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野槐峪村。
法定代表人:张京业,书记兼主任。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谷可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在莱商银行的2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谷可成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裴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