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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民初135号

谷可成、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野槐峪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谷可成;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野槐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民初135号

申请人:谷可成,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野槐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野槐峪村。

法定代表人:张京业,书记兼主任。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谷可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在莱商银行的2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谷可成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裴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