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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财保9号之一

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贵忠;张贵晓;张富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财保9号之一 本院2019年1月8日对申请人张贵忠、张贵晓诉被申请人张富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做出的(2019)内01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将(2019)内0102财保9号中“张富贵”补正为“张富生”。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妍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