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财保9号之一 本院2019年1月8日对申请人张贵忠、张贵晓诉被申请人张富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做出的(2019)内01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将(2019)内0102财保9号中“张富贵”补正为“张富生”。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妍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