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特3号
申请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719478。
法定代表人:许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会,该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97504219P。
法定代表人:邓吉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该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高管。 申请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申请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凤华
书记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