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06民初7689号之一
原告:无锡福娃拉链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MFB42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保健村。
法定代表人:章英华,无锡福娃拉链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澄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凯凯拉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81058565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月琴,宁波市海曙凯凯拉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福娃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凯凯拉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无锡福娃拉链织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福娃拉链织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海曙凯凯拉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福娃拉链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766元,由原告无锡福娃拉链织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 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