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51刑初3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豆,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暂住地上海市崇明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辩护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一部刑诉〔2018〕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豆及其辩护人张振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豆因与被害人朱某某产生纠葛而伺机报复。2018年1月24日晚,刘小豆伙同多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至本区陈家镇安振路****朱某某住所附近设伏,23时许,当朱某某回家出现在该处时,被告人刘小豆等四人即蒙面持刀追砍朱某某,致朱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豆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小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豆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刘小豆系初犯,有认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刘小豆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小豆因故欲报复被害人朱某某,遂准备工具,纠集人员。2018年1月24日晚,刘小豆等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驾车至本区陈家镇安振路XXX弄XXX-XXX号北侧停车点设伏。23时许,当朱某某与郭某某回到94号楼附近时,被告人刘小豆等人即蒙面持刀追砍朱某某,致朱某某多处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左下肢损伤,构成重伤。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刘小豆被警方抓获。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朱某某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小豆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9,046.17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小豆在亲属的帮助下于2018年12月14日与朱某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一次性当庭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许,其开车接上郭某某后回到暂住地崇明区陈家镇裕鸿家苑XXX号楼下(即陈家镇安振路88弄)。其在停车位刚停好车准备上楼时,从西侧的一辆车中冲出来5、6个操外地口音的蒙面人,只露出二只眼睛,各拿一把砍刀追砍其,并讲砍死你。其左脚被砍伤,脚背砍得几乎断裂,左腿、左胸部等处也被砍伤。郭某某因为是女的,故那帮人放她走了。后那些人乘坐一辆类似面包车的深色汽车逃离现场。其怀疑遭人砍的原因是与一个外号叫“玄子”的安徽人因放高利贷引发矛盾而遭报复。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15分许,朱某某开车和其回到崇明区陈家镇裕鸿家苑XXX号楼下。刚到楼下停完车,旁边的一辆车上就下来5、6个操外地口音的蒙面人,各拿着砍刀追砍朱某某。朱某某往南逃,其边喊救命边往西逃。过了约3分钟,其回到停车的地方,蒙面人已离开了,朱某某让其报警,其就将手机给了边上一个不认识的人让帮忙报警。其当时见朱某某坐在地上,双手抱着脚,地上有很多血。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4日23时20分许,其在回家途中,看见在崇明区陈家镇安振路88弄小区内,有4、5个戴着头套的人拿着刀,在小区内追一个人一直到95号楼下,其看到被追的那人倒在95号楼前的草丛里,那几个蒙面人拿刀对倒地的人乱砍。当时现场还有一个女的,其就拿着该女人的手机报了警。之后,那几个蒙面人上了一辆车一起跑了。4、涉案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小豆是河南塔沟武校的同学,刘小豆绰号“金豆”,其知道刘小豆在崇明。其之前使用的手机号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这个号码用了好几年,现被其扔掉了。被扣押的一部手机号码XXXXXXXXXXX是2018年1月新换的。5、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警方对刘小豆暂住地崇明区陈家镇展宏村XXX号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刘小豆现金人民币4,130元等财物。6、沪公物鉴(检)电字〔2018〕68号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提供的相关书证,证实从李某某身上扣押的手机XXXXXXXXXXX,经电子取证发现在李某某与赵高垒语音聊天中讲到刘小豆为人扛事情。7、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在案发现场陈家镇安振路XXX弄XXX号附近,勘查到相关的痕迹、实物、血迹等情况。8、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现场及作案车辆的沿途轨迹的监控视频内容,证实本案伤害发生的经过及作案车辆的运行轨迹。9、验伤通知书、沪公物鉴(检)法(伤)字〔2018〕189号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朱某某左下肢损伤,构成重伤。10、公安机关出具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目击证人报案,警方经侦查确定刘小豆并将其抓获,到案后其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刘小豆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刘小豆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于2018年1月23日14时38分在位于崇明区北陈公路东滩大道位置与其他四部涉案嫌疑手机同时关机。12、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员基础信息,证实刘小豆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13、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小豆在亲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朱某某谅解。14、被告人刘小豆供称,别人称其“金豆”。其曾与“东哥”讲起过“老石”在2017年11月找人打过其,“东哥”就讲你可以搞回去,其就让“东哥”安排。过了十天左右,其和“东哥”在南门一起见面吃饭,在吃饭时其与“东哥”商量报复砍“老石”。2018年1月24日23时许,其带了由“东哥”安排的三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并开着“东哥”提供的别克商务车,一起来到陈家镇一小区的楼下,其将车停在“老石”住的楼后面停车场上并坐在车上等。过了约十多分钟,见“老石”的车子过来了,“老石”从车上下来,其就拿起一把约一米长的砍刀与其他三名小伙子下车追砍“老石”,在两幢楼房的中间走道追到了“老石”,其就用砍刀对着“老石”小腿胡乱砍了二、三刀就跑回了车上开车逃走了。当时另外三个小伙子与其都戴着黑色的头套,其中二个人也动手砍了“老石”。之前其与“老石”都在陈家镇上混,所以认识“老石”的家及“老石”的车子,“老石”的真名叫朱某某。其叫不出“东哥”的真名,砍人的二把长刀是“东哥”车上的,另二把是其带过去的,头套也是其准备的。“东哥”叫过来帮忙的三个小伙子其也叫不出名字。经其辨认,陈家镇安振路XXX弄XXX-XXX号楼北侧停车点为其设伏地点;崇明区陈家镇安振路XXX弄XXX-XXX号楼右侧道路为其砍朱某某的地点;朱某某就是被其砍伤的“老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豆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豆持凶器、并约请他人一起实施有预谋的报复伤害行为,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小豆系初犯,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小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四千一百三十元,发还被告人刘小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程
审 判 员 曹忠萍
人民陪审员 秦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依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