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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03执保384号之一

周怀礼、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周怀礼;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03执保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怀礼,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礼星,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某某,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皖0803执保38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某银行存款151764.71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