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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民初15231号

袁润杰与田正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润杰;田正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5231号

原告:袁润杰,男,199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田正元,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女,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袁润杰与被告田正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袁润杰于2019年1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双方再无纠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润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袁润杰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堰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