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5231号
原告:袁润杰,男,199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田正元,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女,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袁润杰与被告田正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袁润杰于2019年1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双方再无纠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润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袁润杰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堰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