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1802执恢14号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翠萍与被执行人张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华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翠萍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华华给付借款7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10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案件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0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 至此,现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承办人卞月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