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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4执保1号之二

吴红英、胡以球与许寒梅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红英;胡以球;许寒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保1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0日生效的(2019)皖1024民初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许寒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寒梅(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寒梅在工行××定福庄支行的账户02×××80存款1397.5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