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恢5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
被执行人:刑喜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申请执行刑喜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豫0103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3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