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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恢5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与刑喜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刑喜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恢5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

被执行人:刑喜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申请执行刑喜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豫0103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3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