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民初6429号
原告:姚辉军,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葛振鑫,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姚辉军与被告葛振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辉军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辉军承担。
审判员 王鸿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语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