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59号
原告:王继朋,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陈传杰,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王继朋与被告陈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王继朋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王继朋负担。
审判员 谷训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方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