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执保18号
申请人:梅麒麟,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敖明远,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
申请人:何兴明,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梅麒麟与被申请人敖明远、何兴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何兴明与尹顺秀共同所有位于泸州市纳溪区xx镇xx村1、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农300xxx-1,农300xxx),期限为三年。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