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702执恢27号 于明有、范金妹: 申请执行人于明根与被执行人于明有、范金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2017)浙070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明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恢2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