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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51号

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新加坡园区星岛国际**。

法定代表人:黄跃。 被执行人吴云,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4934.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