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306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献文,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汽车工程高等专业学校(无锡交通技师学院),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藕路**/div>
法定代表人:季玲莉。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无锡汽车工程高等专业学校(无锡交通技师学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美好景象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好景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志江
审 判 员 酆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幸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 蔚 关注公众号“”